【養成公費生小知識】─服務篇

1.服務地點是任意一間醫院都可以嗎?

不是的!養成公費生的服務地點是有一定的分發順序,若沒有缺額才會往下一個順位分發。而原住民籍養成公費生和離島及養成公費生的分發順序略有不同。

以下為擷取自管理要點的內容:

根據「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規定,

原住民籍公費畢業生完成訓練後,應向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衛生局辦理報到,並自行洽妥下列機構後,檢具衛生局同意之證明文件,向衛福部申請分發服務,其順序如下:

(1)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之原住民族地區衛生所。但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以臺東縣蘭嶼鄉籍屬身分入學培育之公費生,應優先分發至臺東縣蘭嶼鄉服務。

(2)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之非原住民族地區衛生所。

(3)原住民族地區衛生所。

(4)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本部所屬醫院。

(5)本部所屬之非教學醫院。

(6)本部公告之偏遠地區醫院並經專案核准。

(7)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8)本部專案核准之支援山地鄉之醫院。

(9)依本部補助醫事人員至原住民族地區開業要點規定於山地原住民 族地區自行開業。

須注意!豐濱鄉原住民族分院因醫療需求,故調整為花蓮縣原住民籍公費畢業生分發之第一順位、其他縣市原住民籍公費畢業生分發之第三順位,以符實需。

 

離島籍公費畢業生完成訓練後,應向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衛生局辦理 報到,並自行洽妥下列機構後,檢具衛生局及該機構同意證明文件,向衛福部申請分發服務,其順序如下:

(1)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之離島地區衛生所(室)或公立醫院。但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以臺東縣綠島鄉籍屬身分入學培育之公費生,應優先分發至臺東縣綠島鄉服務。

(2)簽約時戶籍所在地縣市之非離島地區衛生所或公立醫院。

(3)離島地區衛生所(室)或公立醫院。

(4)本部公告指定位於離島地區之醫院。

(5)本部所屬之非教學醫院。

(6)本部公告之偏遠地區醫院並經專案核准。

(7)簽約時戶籍所在地之離島地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若當地衛生所仍有醫師職缺,而分發至公立醫院, 須由該醫院擬具後續支援衛生所之計畫並取得當地衛生局同意。

 

2.若已取得執照後不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需要負什麼責任呢?

若堅持不履約是違約的,除證書由衛生福利部保管外,需罰實際受領公費之四倍! (實際受領公費係指在學期間實際受領之註冊費、生活津貼、寒暑修輔導等各項受領之公費費用,不包括補助學校之設備費費用。)

 

3.承上,若執意違約,則清償後是否可以拿回醫師證書繼續執業呢?

若違約並清償完成,醫師的資格認定也會因此喪失,無法拿回證書也無法繼續執業。

 

4.若因個人因素想異動服務單位,可以嗎?

可以的。不過必須要在原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才,且必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才可以。但若是在同縣市內異動服務單位,除需地方衛生局同意外,其異動服務之單位須符合要點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之分發順序,由地方衛生局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即可。

 

5.自行覓妥服務地點就可以直接在該單位服務了嗎?

和覓妥專訓地點一樣,覓妥之後還需要和衛福部辦理申請。內容包括申請書以及訓練單位的同意證明,如聘書、在職證明等,待衛福部核定後,才可辦理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是向當地衛生局申請)。

 

6.服務期滿之後衛福部會自動寄送證書給我嗎?

不會。需請服務所在之地方衛生局或服務機構向衛生福利部提出服務期滿申請,內容包括服務期滿證明申請書及公費生服務年資核計表,待衛生福利部核定後才得以發還證書。

 

7.若個人因素而需要中斷服務,可以嗎?

是可以的!必須由地方衛生局或服務機構檢附相關同意及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待衛福部核定後才可中斷服務(如育嬰留停)。

 

希望以上的資訊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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