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提升原住民健康與疾病防治之研究,增進原住民健康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務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應受目的事務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原住民健康與疾病防治之研究、教育及推廣工作。
  2. 舉辦有關之學術、教育演講及研討會。
  3. 發行相關學術刊物。
  4. 與國內外相關之學術團體聯繫及合作交流。
  5. 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及健康相關科系畢業,且目前從事原住民健康與疾病相關之醫療、公共衛生、預防、研究或推廣工作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2. 準會員:未符前項個人會員資格者,得申請為準會員。
  3.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4.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業務之個人或團體。
  5.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團體,推派一人為代表。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須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1. 發言權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4. 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5. 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1. 名譽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皆相同,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得免繳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或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4.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6. 決議財產之處分。
  7. 決議本會之解散。
  8. 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且皆為義務職。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現場由主席及監票人員共同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決議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之主席,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得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

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目的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休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一仟伍佰元整。準會員繳納伍佰元整,團體會員繳納新臺幣三仟元整。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一仟元整,具全職學生身分之個人會員及準會員常年會費減半;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一仟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基金及其孳息。
  6. 補助收益。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每年於會計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原醫字第1090100200號號函核備後施行。